独立法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进行国际传输网和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建设,必须拥有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权。 进行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建设,必须拥有国际通信业务经营权。
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由国有独资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设置,并承担其运行维护工作。 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进行国际传输网和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建设,必须拥有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权。 进行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建设,必须拥有国际通信业务经营权。
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由国有独资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设置,并承担其运行维护工作。 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