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进行国际传输网和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建设,必须拥有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权。 进行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建设,必须拥有国际通信业务经营权。

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由国有独资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设置,并承担其运行维护工作。 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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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