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国际通信信道经营者在向获准设立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国际通信信道时,采取歧视性措施,或向未获准设置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国际通信信道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罚 则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国际通信信道经营者在向获准设立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国际通信信道时,采取歧视性措施,或向未获准设置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国际通信信道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