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五条

未获得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权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直接租用境外的国际通信传输信道,不得购买、自建或参与建设国际通信传输信道。 未获得国际通信业务经营权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租用国际通信传输信道用于经营国际通信业务,不得购买、自建或参与建设国际通信传输信道。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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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