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四条

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的要求,在每年 6 月 30 日前和 12 月 31 日前两次向信息产业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国际通信出入口的有关情况。报告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在本办法附录中列出。信息产业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附录中所列报送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进行调整,重新公布。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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