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四条
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的要求,在每年 6 月 30 日前和 12 月 31 日前两次向信息产业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国际通信出入口的有关情况。报告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在本办法附录中列出。信息产业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附录中所列报送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进行调整,重新公布。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管理和运营
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的要求,在每年 6 月 30 日前和 12 月 31 日前两次向信息产业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国际通信出入口的有关情况。报告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在本办法附录中列出。信息产业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附录中所列报送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进行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