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擅自建设国际通信设施进行国际通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同步建设相应的信息安全配套设施,经信息产业部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运行。在改建、扩建国际通信出入口时,必须保证信息安全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擅自建设国际通信设施进行国际通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同步建设相应的信息安全配套设施,经信息产业部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运行。在改建、扩建国际通信出入口时,必须保证信息安全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