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信息产业部受理企业所报限额以上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行业初审申请后,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对未通过初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信息产业部受理企业所报限额以下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申请后,应当在 45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置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加强对国际通信传输信道的管理,不得利用国际通信传输信道从事非法活动;发现他人利用国际通信传输信道从事非法活动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制止措施。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