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进行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的初审或审批,可以采用组织专家评议、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等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出具初审意见或批复。

经营用于国际通信的甚小地球站( VSAT )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办理国际通信出入口审批手续,并在获准设置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手续。 设置用于国际通信的无线电台(站),获准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手续。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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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