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涉及与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或者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个人合作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信息产业部申请项目初审或审批时,除应提供第十四条所列各项材料外,还应提供谅解备忘录文本和建设维护协议文本。

获准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后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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