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不涉及与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或者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个人合作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信息产业部申请项目初审或审批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建设原因、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进度安排等主要内容;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其内容及编制单位的资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营业执照及相关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资信证明; (五)信息产业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涉及国际通信出入口建设的,还应提供获准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批准文件。
撤销已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须提前 30 日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书面申请,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应作好善后处理工作。书面申请应当包括要撤销的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现状以及撤销后的善后处理措施。 对已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扩容调整,其建设项目须按有关规定经审批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开工前 90 日将扩容调整方案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