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应在受理建设单位的国际传输网建设谅解备忘录或建设维护协议审批申请后 20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信息产业部在收到第十二条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 60 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批复。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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