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审批国际传输网建设谅解备忘录或建设维护协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合作方的主要情况,谅解备忘录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重大问题; (二)谅解备忘录或协议的文本。
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申请报告; (二)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许可证或国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技术方案; (四)信息产业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