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经信息产业部初审同意后,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二)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经信息产业部初审同意后,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 (三)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由信息产业部审批。 除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外,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无权审批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
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应当设置在国际通信业务集中的中心城市。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