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的安全包保履职记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包保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与绩效管理。
- 制定机关
- 应急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管理措施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的安全包保履职记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包保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与绩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