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在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位置设立公示牌,写明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姓名、对应的安全包保职责及联系方式,接受员工监督。
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联系方式应当录入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当于变更后5日内在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
- 制定机关
- 应急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