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三条独立法条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明确本企业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三个层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包保。制定机关应急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