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明确本企业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三个层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包保。

制定机关
应急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