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应急管理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通知》(应急〔2018〕89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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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制定机关
应急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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