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安全包保,是指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本办法要求,专门为重大危险源指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并由其包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的一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危险化学品企业层面技术、生产、设备等分管负责人或者二级单位(分厂)层面有关负责人担任。

(四)重大危险源的操作负责人,应当由重大危险源生产单元、储存单元所在车间、单位的现场直接管理人员担任,例如车间主任。

制定机关
应急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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