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备案、核销等工作,并及时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
- 制定机关
- 应急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备案、核销等工作,并及时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