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照相关要求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进行监测监控的,未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的,未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应急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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