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三章 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工具,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定机关应急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