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第三章 管理措施第十条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保证重大危险源预警信息能够及时推送给对应的安全包保责任人。制定机关应急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