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罚款收支管理的规定,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机构和个人,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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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