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设立驻华办事机构,需向广电总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该机构简况、设立驻华办事机构的目的、驻华办事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址等; (二)申请机构在所在国(地)合法存续的证明; (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由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任驻华办事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