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境外机构申请设立驻华办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机构在所在国(地)为合法存续的机构; (二)申请机构对中国友好,具有良好信誉; (三)业务范围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申请设立的目的。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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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