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条国家对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华办事机构)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许可,不得擅自设立驻华办事机构。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