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驻华办事机构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业务、撤销办事机构等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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