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驻华办事机构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业务、撤销办事机构等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