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驻华办事机构应按要求每年向广电总局书面报告业务活动情况。 对设在京外的驻华办事机构,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对其开展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