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驻华办事机构应按要求每年向广电总局书面报告业务活动情况。 对设在京外的驻华办事机构,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对其开展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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