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对其驻华办事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业务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驻华办事机构及成员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