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对其驻华办事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业务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驻华办事机构及成员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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