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申请驻华办事机构延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境外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二)该驻华办事机构在前一个驻在期内的业务活动情况; (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境外机构在所在国(地)合法存续的证明。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境外机构申请驻华办事机构延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境外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二)该驻华办事机构在前一个驻在期内的业务活动情况; (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境外机构在所在国(地)合法存续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