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申请驻华办事机构延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境外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二)该驻华办事机构在前一个驻在期内的业务活动情况; (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境外机构在所在国(地)合法存续的证明。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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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