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条驻华办事机构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如需延期,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广电总局提出延期申请。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