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驻华办事机构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如需延期,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广电总局提出延期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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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