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风险分析启动
第九条
首次向我国输出某种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或者向我国提出解除禁止进境物申请的国家或者地区,应当由其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开展风险分析的必要技术资料。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风险分析启动
首次向我国输出某种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或者向我国提出解除禁止进境物申请的国家或者地区,应当由其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开展风险分析的必要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