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风险分析启动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海关总署可以启动风险分析: (一)某一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首次向我国提出输出某种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申请的; (二)某一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向我国提出解除禁止进境物申请的; (三)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国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引进禁止进境物的; (四)我国海关从进境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上截获某种可能对我国农、林业生产安全或者生态环境构成威胁的有害生物; (五)国外发生某种植物有害生物并可能对我国农、林业生产安全或者生态环境构成潜在威胁; (六)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或者对有关植物检疫措施作重大调整; (七)其他需要开展风险分析的情况。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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