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风险分析完成后应当提交风险分析报告,重要的风险分析报告应当交由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风险分析委员会审议。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