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风险分析完成后应当提交风险分析报告,重要的风险分析报告应当交由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风险分析委员会审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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