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当有关国际标准确定的措施不能达到我国农、林业生产安全或者生态环境的必要保护水平时,海关总署根据科学的风险分析结果可采取高于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的科学措施。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