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开展风险分析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科学为依据; (二) 遵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制定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准则和建议; (三)透明、公开和非歧视性原则; (四)对贸易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开展风险分析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科学为依据; (二) 遵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制定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准则和建议; (三)透明、公开和非歧视性原则; (四)对贸易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