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开展风险分析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科学为依据; (二) 遵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制定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准则和建议; (三)透明、公开和非歧视性原则; (四)对贸易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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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