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海关总署应当在完成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对风险管理措施予以发布,并通报WTO;必要时,通知相关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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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