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风险管理第二十四条海关总署应当在完成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对风险管理措施予以发布,并通报WTO;必要时,通知相关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