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风险管理第二十三条海关总署拟定风险管理措施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企业、专家及WTO成员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