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风险管理措施包括提出禁止进境的有害生物名单,规定在种植、收获、加工、储存、运输过程中应当达到的检疫要求,适当的除害处理,限制进境口岸与进境后使用地点,采取隔离检疫或者禁止进境等。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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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