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风险管理措施包括提出禁止进境的有害生物名单,规定在种植、收获、加工、储存、运输过程中应当达到的检疫要求,适当的除害处理,限制进境口岸与进境后使用地点,采取隔离检疫或者禁止进境等。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措施包括提出禁止进境的有害生物名单,规定在种植、收获、加工、储存、运输过程中应当达到的检疫要求,适当的除害处理,限制进境口岸与进境后使用地点,采取隔离检疫或者禁止进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