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海关总署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与我国适当保护水平相一致的风险管理措施。风险管理措施应当合理、有效、可行。 风险管理是指评价和选择降低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风险的决策过程。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