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海关总署根据风险分析工作需要,可以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提出补充、确认或者澄清有关技术信息的要求,派出技术人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行检疫考察。必要时,双方检疫专家可以共同开展技术交流或者合作研究。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风险评估
海关总署根据风险分析工作需要,可以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提出补充、确认或者澄清有关技术信息的要求,派出技术人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行检疫考察。必要时,双方检疫专家可以共同开展技术交流或者合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