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海关总署根据风险分析工作需要,可以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提出补充、确认或者澄清有关技术信息的要求,派出技术人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行检疫考察。必要时,双方检疫专家可以共同开展技术交流或者合作研究。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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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