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

评价潜在经济影响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有害生物的直接影响:对寄主植物损害的种类、数量和频率、产量损失、影响损失的生物因素和非生物因素、传播和繁殖速度、控制措施、效果及成本、生产方式的影响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 (二)有害生物的间接影响:对国内和出口市场的影响、费用和投入需求的变化、质量变化、防治措施对环境的影响、根除或者封锁的可能性及成本、研究所需资源以及对社会等影响。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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