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评价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传入可能性评价应当考虑传播途径、运输或者储存期间存活可能性、现有管理措施下存活可能性、向适宜寄主转移可能性,以及是否存在适宜寄主、传播媒介、环境适生性、栽培技术和控制措施等因素; (二)扩散可能性评价应当考虑自然扩散、自然屏障、通过商品或者运输工具转移可能性、商品用途、传播媒介以及天敌等因素。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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