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确定检疫性有害生物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有害生物的分类地位及在国内外的发生、分布、危害和控制情况; (二)具有定殖和扩散的可能性; (三)具有不可接受的经济影响(包括环境影响)的可能性。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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