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海关总署采用定性、定量或者两者结合的方法开展风险评估。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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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