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风险分析启动

第十三条

在启动风险分析时,应当核查该产品是否已进行过类似的风险分析。如果已进行过风险分析,应当根据新的情况核实其有效性;经核实原风险分析仍然有效的,不再进行新的风险分析。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