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章 风险分析启动第十三条在启动风险分析时,应当核查该产品是否已进行过类似的风险分析。如果已进行过风险分析,应当根据新的情况核实其有效性;经核实原风险分析仍然有效的,不再进行新的风险分析。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