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章 风险分析启动第十一条国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禁止进境物的,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