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章 风险分析启动第十条海关总署根据有关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提交申请的时间、提供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国外植物疫情的变化以及检验检疫管理等情况确定开展风险分析的先后顺序。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