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风险分析启动

第十条

海关总署根据有关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提交申请的时间、提供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国外植物疫情的变化以及检验检疫管理等情况确定开展风险分析的先后顺序。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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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