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第八条
第二章 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
第八条
商业银行选择的股权托管机构应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能够完整支持托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各项股权托管服务,系统服务能力应能满足银行股权托管业务的实际需要;
(二)股权托管业务使用的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应自主维护、管理;
(三)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未出现重大故障且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四)业务连续性应能满足银行股权管理的连续性要求,具有能够全面接管业务并能独立运行的灾备系统。
(五)能够保留完整的系统操作记录和业务历史信息,并配合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检查;
(六)能够支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银保监会制定的数据标准报送银行股权托管信息。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