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第十五条
第二章 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应及时更换托管机构:
(一)因在合法交易场所上市或挂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到其他机构登记存管股权的;
(二)托管机构法人主体资格消亡,或者发生合并重组,且新的主体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三)托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对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四)托管机构被银保监会列入黑名单的;
(五)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应更换托管机构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托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商业银行股权信息,并根据商业银行要求向更换后的托管机构移交相关信息及资料。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