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第十三条
第二章 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应能在商业银行股权发生变更时,按照服务协议和本办法的要求办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商业银行股权被质押、锁定、冻结的,托管机构应当在股东名册上加以标记。
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在办理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登记时,应符合工商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
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应能在商业银行股权发生变更时,按照服务协议和本办法的要求办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商业银行股权被质押、锁定、冻结的,托管机构应当在股东名册上加以标记。
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在办理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登记时,应符合工商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